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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中华联合财险北屯支公司被罚13万元

时间:2025-07-07 11:45:40 来源:诗以言志网 作者:探索 阅读:476次

9月23日消息,利用据中国银保监会阿勒泰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保险被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公司因存在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代理被处以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3万元。人虚

此外,构保公司时任该支公司经理贾晓聪,险中险北因对上述行为负管理责任,介业被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时任该支公司内勤伏晓岚,套万元因直接经办相关业务,取费对上述行为应负直接责任,用中被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华联合财

相关原文如下:

中国银保监会阿勒泰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银保监罚决字〔2022〕3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晓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屯支我分局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公司(以下简称你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利用审理,保险被罚并依法向你支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代理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支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期间,你支公司经理贾某在任职期间,安排员工伏某通过个人银行卡收取公司签约代理人员转入的手续费并转给公司内部11名员工,11名内部员工再交回该支公司,以真实保单通过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涉案金额30.21万元。

上述事实有调查取证的档案资料、经中华财险阿勒泰分公司有权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谈话记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你支公司予以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3万元。

你支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支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9月15日

中国银保监会阿勒泰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银保监罚决字〔2022〕4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贾晓聪

职务:时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公司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公司(以下简称你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你在担任该支公司经理期间应负领导责任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该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期间,你在任职该支公司经理期间,安排员工伏某通过个人银行卡收取公司签约代理人员转入的手续费并转给公司内部11名员工,11名内部员工再交回该支公司,以真实保单通过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涉案金额30.21万元。

上述事实,有调查取证的档案资料、经中华财险阿勒泰分公司有权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谈话记录等证据证明。

你作为时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公司经理,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管理责任。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9月15日

中国银保监会阿勒泰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银保监罚决字〔2022〕5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伏晓岚

职务:时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公司内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公司(以下简称你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你在担任该支公司内勤期间应负直接责任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该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期间,你支公司经理贾某在任职期间,安排你通过个人银行卡收取公司签约代理人员转入的手续费并转给公司内部11名员工,11名内部员工再交回该支公司,以真实保单通过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涉案金额30.21万元。

上述事实,有调查取证的档案资料、经中华财险阿勒泰分公司有权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谈话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

你作为时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公司内勤,直接经办上述业务,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应负直接责任。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9月15日

(责任编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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