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 用户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资深基金经理伙同弟弟搞老鼠仓,非法获利2355万元,被立案侦查后行贿公职人员350万元!!

资深基金经理伙同弟弟搞老鼠仓,非法获利2355万元,被立案侦查后行贿公职人员350万元!

时间:2025-07-06 03:20:48 来源:诗以言志网 作者:综合 阅读:701次

资深的资深基金经理,利用职务之便,基金经理向亲属非法泄露交易信息,伙同获利伙同弟弟搞老鼠仓。弟弟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搞老公职为谋求从宽处理,鼠仓还行贿公职人员。非法

裁判文书网近期公布的元万元一份一审刑事判决书将这一案件的细节揭开。

判决书显示,被立诺安基金投资部原执行总监兼基金经理邹翔将未公开信息泄露给弟弟邹凡,案侦非法获利合计2355.04万元。查后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行贿邹翔竟然选择行贿。资深法网恢恢,基金经理疏而不漏,伙同获利邹翔、邹凡最终锒铛入狱。

根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年3月至2015年1月期间,邹翔利用管理操作“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职务便利,将该基金账户投资股票的品种、动向等未公开信息,泄露给自己的弟弟邹凡,进而指使邹凡利用实际控制的“邹凡”、“田某”两个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非法获利共计2355.04万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分别出具的涉案私人账户与“诺安先锋”基金趋同汇总表显示,涉案私人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共43只,与“诺安先锋”基金股票交易趋同交易的股票数20只,占比46.51%,趋同交易额21822.3万元。

“邹凡”的私人账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共7只,与“诺安先锋”基金股票交易趋同交易的股票数3只,占比42.86%,趋同交易额19.87万元;“田某”的私人账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共53只,与“诺安先锋”基金股票交易趋同交易的股票数34只,占比64.15%,趋同交易额19879万元。

邹翔供述,会通过电话、微信、聚会等多种方式,与弟弟就股票投资进行交流。具体而言,会就掌握分析的股票情况、业务进展等向弟弟进行股票推荐,并建议其买入或卖出相应股票。邹凡买卖股票盈利后会分给邹翔一部分。

邹凡表示,二人曾一起操作“邹凡”的股票账户,后因担心对邹翔有影响,故于2007年安排其亲属田某开设股票账户供使用。邹凡、邹翔二人还要就股票、仓位、价位等进行沟通,方便邹翔掌握私人账户的情况及交易股票交易的指示。

2017年2月,邹翔因涉嫌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重庆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为谋求在侦查阶段撤销案件或从宽处理,邹翔通过唐某请托该案承办人,时任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五支队支队长王某予以关照和提供帮助。王某接受请托后,多次与邹翔商量如何降低涉案金额、泄露案件资料及案件办理情况。为此,邹翔于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间,先后13次单独或委托唐某送给王某共计350万元。

最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定,邹翔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四百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四百四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9年5月19日起至2030年5月18日止。

邹凡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21年9月7日起至2024年9月6日止。

如何从根源上堵住老鼠仓漏洞,减少此类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事件发生?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堵住基金经理老鼠仓的漏洞难度较大,可以在尽力严格行政处罚的同时,加大刑事责任的追究力度,提高违规成本,尤其涉及人身自由的违规成本,以震慑潜在的违法者。

在许峰看来,老鼠仓交易股票的民事索赔更需要激活。“目前需要三方面加强,一是律师的引导,二是证监会等投资者保护机构的鼓励,三是投资者关于老鼠仓索赔的认识需要加强。在以往的认知里,基金经理老鼠仓损害的是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其实老鼠仓也损害了涉案股票投资者的利益,这与内幕交易的本质是一样的。《证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马宏伟律师建议,第一,建立审核制度,老鼠仓本质上为职务类犯罪行为,对于因职务职权而产生的刑事法律风险,制度是堵住风险的基石。基金公司可适当制定《信息隔离墙制度》《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等级制度》等,通过明确划分信息流转范围,隔离信息在不同职位或岗位之间的流通,配合与员工签订相关保密协议,从而建立第一步老鼠仓隔离保障措施。

第二,设立完整且保密性较高的内部沟通渠道,同时,将材料储存路径限制与加密作为信息隔离的有效手段。

第三,加强交易监测,在员工账户的基础上,公司可合理要求员工申报其关联人员的账户信息,在相同的特殊时间段内进行监测。同时,公司应当在信息公开前后,对异常大额建仓情况进行持续关注,合理排摸与申报,避免因老鼠仓行为影响投资人利益。

此外,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投资引导,进行针对性培训,将未公开信息的产生、储存、获悉、保密、交易限制相关法律后果等,以公开培训的方式传达给相关人员,并保留培训记录。以达到在加强员工金融投资意识的同时,配合加强其法律风险防控意识。

(责任编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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